在法律实践中,由他人署名购买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需要符合以下两项必要条件才能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实际支付购房款项的投资方:首先,借名者与名义购买者必须事先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同意此种方式购得房产,即所谓的“借名买房的合意”。这一合意不仅能够将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定,同时也可以将借名者向名义购买者赠送房产或者名义购买者向借名者借款用于购房等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排除。其次,借名者必须实际支付购房款项并实际购买房产。这种做法是基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借名者与名义购买者达成借名买房合意之后,如果借名者确实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项,那么他/她通过出资行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借名买房合同,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借名者,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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