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结婚之后购买房屋事宜时,只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并不一定会被判定隶属共同财产范畴。
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其中,可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类型:
(一)在某些情况下,婚后购买房屋且只有一方名字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1.当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时期内,夫妻双方共同采购的建筑物,尽管房产证仅仅记录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但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
2.如夫妻双方的父母为购置首期付款提供了支持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责任,但在事先未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该行为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存在。
(二)在另外一些特定情况中,虽然也涉及到婚后购买房屋仅有一方的名字这一现象,然而这些情况并未被视作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可能出现以下两种典型的情形:
1.在夫妻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即使产权证书只记于出资者子女一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不动产也可以被视为仅对他们唯一子女的赠予,从而被确立为该夫或妻一方的独立财产;
2.如果某位夫或妻一方在购房首付款的支付方面使用的是自身的婚前资产,并且有充分证据表明资金来源并且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持有者为该一方,那么这样的财产便应当被认定为该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反之亦然,否则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