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买卖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作可以解除的情况:
首先,只要缺乏争议且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便可解约;
其次,当买卖合同中双方事先设定的终止条件得以生效,也可以实现合同的解除;
再者,符合法定的撤销理由,亦可解除合同。具体如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务等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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