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0]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
运输法院:
根据全市各级法院的历史状况,我院曾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规
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近年来,申请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逐年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这类案件尽快得以执
行,现对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的生效裁决,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院以往所作的其他有关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
件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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