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今年3月下旬,网上出现了一则微博,发布者称其当日在浦东兰花路上停车时,“亲眼看到有交警收受物流大货车司机巨额贿赂红包”,故对大货车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不予处罚,但对其他车辆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了处罚。在掌握该情况后,浦东公安分局立即开展核查。
很快,浦东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民警找到了该微博的发布者罗某。面对民警,罗某道出了真实情况:原来他是在看到一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民警处罚违法停车的博文后,想到自己前两天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而心生不满,于是他引用了该篇微博上的照片配上自己捏造的文字发布了微博。为了让微博看上去更加真实并吸引眼球,罗某还在微博上上传了在“12380”举报网站填写举报信息的截图(实际并未举报)。
为全面调查上述情况,浦东警方又找到了被罗某引用照片的那名微博博主。据其称:当时拍照时并未看到所谓民警受贿的情况,也不认识引用自己照片的罗某。
根据该名微博博主反映的时间地点信息,浦东公安分局督察支队、交警支队等部门又进行了后续调查,充分证实了罗某在网上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交警当时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合法合规。因罗某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有意诬告诽谤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浦东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律解读】
诽谤罪怎样立案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全文8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