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危险驾驶罪案情的理赔事务中,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理赔流程异常繁琐和复杂。
首先是交强险部分,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然而,一旦完成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拥有向侵权责任人追偿的法定权益。
至于商业险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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