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保险业务是并不覆盖由危及驾驶行为所带来的财产损失的赔付责任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明确规定,若驾驶员在酗酒状态下进行驾驶活动或者明知故犯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只需在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额度范围内,先行垫付相关的抢救费用,但事后仍有权利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至于其他类型的损失以及相关费用,则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