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二、防城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十九条第四款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防城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的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市政交通环保事务审批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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