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在学校摔倒骨折谁负责
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
1、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摔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生打架打伤一般由谁负责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教师对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在学校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到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有实际的监护关系,学校应当对未履行监护义务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以教育、保护为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必须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是法律行为。
全文7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