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方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受到学校以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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