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生放学途中受伤校方无过错被免责
学生放学途中受伤,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10月2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学生受伤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因校方无过错被判免责。
原告李某与同学温某均为泰和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4月23日下午,学校按规定正常放学后,李某和温某在放学途中玩耍时,李某先用竹杆打到温某的脚,温某即用稻草梗戳伤李某的左眼,经鉴定李某的左眼伤残程度为十级。事发后,原告花医疗费13151元,因调解未果,李某遂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87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属一般民事侵权范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是在学校正常放学的途中,被同学张某用稻草戳伤眼睛,校方在安全管理方面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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