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4-13 11:43:02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二、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属于赠与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三、民法典中,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1)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第二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第三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第三,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2)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3)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4)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5)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6)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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