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2008]82号)
申请条件: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又经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或死亡的
申请材料:
1、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当事人或监护人凭人民法院的撤销失踪或者撤销死亡宣告决定书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出具注销户口的证明和准予迁入证明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证中心)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575-88604910
联系人:干国水(越城区)
监督投诉电话:0575-88608106
全文2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