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按下列情形分类确定: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确定;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的80%,不含上述(一)、(二)款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标准,不含上述(一)、(二)、(三)款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确定。
上述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具体额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评估的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不计算保障面积。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可以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的30%确定;承租其他住房的,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原则上应按项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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