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什么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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