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c)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9条、第2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形式审查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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