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除外);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有关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证明。
二、哈尔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证明
三、哈尔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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