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分公司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新设立企业在企业住所辖区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已设立企业在其档案所在的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地址
省局、市局及分局、县(市)局登记窗口
办理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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