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争议事件的处理中,法院调解是自愿进行的,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院调解。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没有调解基础,法院可以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只是解决民事纠纷事件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必经程序。
在民事争议事件的处理中,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案件以外,其他民事纠纷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民 事 案 件 中 法 院 调 解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什 么 ?
民事案件中法院调解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调解的程序和方式。调解可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调解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作用。
法院调解是民事案件处理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作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以适用法院调解。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此,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调解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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