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牵涉到任何财物关系的情况下:服务费用区间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每宗案件;而当涉及到财物关系时:每宗案件的基本服务费用则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如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出了1万元,则应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对于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至6%的费用;对于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至5%的费用;对于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至4%的费用;对于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至3%的费用;对于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1%至2%的费用;对于争议标的金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收取0.5%至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未涉及到财物关系,服务费用区间为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每宗案件;若案件涉及到财物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物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若案件未涉及到财物关系,则: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服务费用区间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每宗案件;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费用区间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每宗案件;若案件涉及到财物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物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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