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拒绝承兑汇票,拒绝支付或者超过提示支付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因此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支付或者超过支付提示期限时,不得再次背书转让。背书的作用是转让票据权利,被述人通常是为了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学会支付时,背书人不能获得票据权利。同理,票据超过支付提示期后,再次背书转让的,备案人无权取得票据权利,被述人利益无法实现。票据法的规定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承担汇票责任,被告人承担承兑和支付后手持有的汇票的责任。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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