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次数并无明确的限制规定。当辩护律师受托成为代理人后,通常会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会面,而此类会面通常需在相应的拘禁场所内进行。
此外,在律师与其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期间,任何形式的录音或录像都是禁止的,同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也没有具体的限制。只要在拘禁机构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律师均可自由安排会面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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