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任何人提出的解封,是在被保全财产的期限截止或者有其他法院认为应该解除保全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解封。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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