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人员工伤
时间:2023-03-09 08:22:56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一、退休打工工伤十级怎么赔偿

按照人身损害项目进行赔偿,退休人员一般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但是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工伤赔偿的申请有着密切的关系。退休返聘的员工,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已不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死亡的,还需要赔丧葬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退休后返聘是否是劳动关系

并不是劳动关系,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尽管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简言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要求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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