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特定情形下,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可被认定为有效,用以证实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查看工资支付凭据或者相关的工资发放记录,亦或是完整的员工工资发放清册来获取更为直接的证据;
其次,由雇佣方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服务识别卡等证件也都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来认证劳动者身份;
再次,劳动者申请应聘时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以及报名表这类文件,也能作为雇佣方招工的有力证明材料;除此之外,考勤簿上的详细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
最后,如果有其他同样在公司工作过的职员愿意提供证词,则也具有很高的证明效力。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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