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仅规定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未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5、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6、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7、对于胁从犯,可根据犯罪性质、被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关于主犯与从犯的量刑问题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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