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群增多,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加。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的前提。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明确说明是正确适用该条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官正确审理好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证。
笔者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审理过大量保险合同案件,亲眼目睹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常常因对明确说明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矛盾激化,深切感受到他们处于对法官的信任,期盼最后的裁决。笔者根据多年审理保险合同涉及免责条款的感悟,对明确说明作一简要论述,与同行探讨共勉。
一、要深刻领会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1、平衡利益风险,体现诚信精神。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保险业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业,保险人在经济实力、信息拥有、业务经验等方面都拥有绝对的优势。而投保人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误解,这些均能导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造就抗辩的理由,而投保人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法律设置明确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方获得必要的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权利的无谓丧失,以合理地制约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平衡双方利益,使保险合同能真正体现诚信精神。
2、弥补协商不能,确保合意成立。
合同纠纷法院邹万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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