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保密协议应当有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保密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还必须对员工的保密行为做出经济补偿,保密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属于无效协议。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竞业限制内容的约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一种是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二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设定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经营范围,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定了竞业限制,那么劳动者的义务是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不从事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的义务则是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而保密,顾名思义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全文9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