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协议标准称为竞争限制协议,其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况: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争限制协议的企业方面,应该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者,也就是说必须存在商业秘密,这是实施竞争限制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争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协议无效的可能性很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争限制者限制使用者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因此,竞争限制适用的主体不是任何员工。使用者与普通员工约定竞争限制条款时,主体失误无效。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第三,如果不向劳动者补偿,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签订竞争限制协议,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使用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对工人无效。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一方主体应当是企业,另一方为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2、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不给劳动者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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