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诊断或者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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