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2:23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2)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收原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和电子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潮安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补交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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