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5:27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原件3份。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3份。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原件3份。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消防验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本项材料。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http://cysp.st.gov.cn/)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新《汕头市幼儿园办学注册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证件到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新《汕头市幼儿园办学注册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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