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破产案件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及企业化经营的科研院所等非企业营利组织。这些登记为事业法人但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究竟能否作为破产主体,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它们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应该具有破产能力,而且它们的破产不会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虽然将非企业营利性组织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但对其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组织仍存在不同意见,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些以营利为目的但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机构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它们可以作为破产主体。
全文3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