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时间:2023-03-11 11:02:36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借款为例,总结范本如下:个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护。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第____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A、个人综合消费贷款B、个人经营性贷款C、个人汽车消费贷款D、其他:________第二条贷款期限借款与还款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1、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另行商定。计收利息按借款人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3、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____%,按月结息,结息日为借款日当天。第三条贷款人、借款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2、在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5、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6、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四条保证方式与范围1、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五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六条担保人承诺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优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第七条违约责任1、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2、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八条借款担保本合同为主从合一合同,担保合同不另行签订。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周解决;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第十条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三条提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井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关于民间借贷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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