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抵押权是同时生效的,而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采区分原则(分离原则)。
在主债权额较小,以动产作抵押时,当事人往往不愿去登记,嫌麻烦。不登记,抵押人将抵押物让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抵押权随之丧失。结果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我所说的技巧,是指第三人为抵押人(物上保证人之一种)时,主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诺:由于抵押人的原因对抵押物不能行使抵押权时,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抵押人就兼有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双重身份,当物上保证人的身份消失后,就以保证人的身份承担责任,前者是物上有限责任,后者是无限责任。
那么,抵押人会在抵押合同中加上一句话,来承诺自己的义务吗?一般会的,他会想,抵押我都干了,对抵押担保一下又什么不可以呢?在设立抵押时,抵押人一般不会想着将抵押物让与他人。
一句话的事,这个技巧在实务中是很有用的。
以上是从主债权人的角度考虑的,加上了一句话,抵押人的风险又是什么呢?
请君深思之,律师不可能只为债权人一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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