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时间:2023-08-02 15:41:33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会受理的房产纠纷

(一)以房子为标的物的房子确权、生意、租借、典当、典当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借、典当等及侵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顿、联营、入股、署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子相关联的房子装修、装潢、规划、隶属设备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生意等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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