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广泛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奖销售有几种类型,包括让内定人员中奖、抽奖有奖销售中最高奖金超过五千元的、利用抽奖销售劣质商品的等等。消费者发现商家有这样行为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一经核实,商家面临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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