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办理程序:
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二、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各项工作的注销
(一)税务局完税、注销
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上海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的清算审计报告;
(1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
(12)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
(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审批时间:10个工作日。
(二)海关注销
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海关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工商注销
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8)其他有关文件。
批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
(四)外汇注销
所需资料
(1)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外汇登记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银行销户
所需资料:
(1)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2)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3)开户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资料后,2个工作日完成账户关闭手续。
(六)技术监督局的注销
所需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原件;
(2)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3)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七)统计局的注销
所需资料:
(1)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2)统计证原件正、副本;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八)财政局的注销
所需资料:
(1)财政登记证原件;
(2)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3)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九)公安局的注销
所需资料:
(1)企业印章原件;
(2)企业备案登记簿原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4)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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