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沈阳市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工作。其中,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报销,而城镇居民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此次政策调整只涉及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不作调整。
城镇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按档自付
老政策: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新政策:按照医院等级和患者就诊情况,将全市58家生育住院定点医院分为三级特,例如202、市妇婴,普通三级,二级、一级四个档次,并设定自付标准。其中,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自付标准支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选择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花一分钱。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补贴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补贴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居民医保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老政策:正常产补贴300元,剖宫产、难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贴1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分别增加补贴100元。
新政策:正常产补贴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补贴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并将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新增一次性产检补贴
老政策:对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含在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中,只有当生育住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低于限额补贴标准时,差额部分才可以抵减产前检查费。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新政策:无论是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住院的,均享受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待遇。补贴标准分别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产检补贴标准为50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产检补贴标准为300元。与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一并结算。
参保职工可用医保卡支付生育门诊费
为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更大作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外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
在沈阳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外籍职工(指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享受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补贴、产检补贴和生育津贴(不包括两个月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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