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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