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规定:
《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④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③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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