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指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购进的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有两种情况:
1.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
5,丁企业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2013年8月购入的材料,该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21000元(含运费1000元)。假如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11%=351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3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10。
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凭票抵扣。
例
6,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340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
7,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3%=3430(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34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30。
注:除铁路运输外,取消其他运输单据征3%抵7%的规定,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
例
8,接例5。假如丁购货时采用的是铁路运输,分别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费结算单据。
丁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1000)×17%+1000÷(1-7%)×7%=3475.27(元)。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3475.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75.27。
注:铁路运输按运输发票进项税额采用计算扣除,购买时进项税额计算=铁路发票金额×7%。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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