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却未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书,尽管这无疑可能会对案件的后续处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这并不能构成判决结果的绝对决定因素。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受害方没有出具谅解书,法官仍然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事实经过、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事后的认罪态度和是否有自首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评判。
假如被告能真心诚意地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愿意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构展开调查工作,同时案件本身的情节较为轻微,那么他仍有可能因此而得到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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