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判定之前,尚未做出缓期执行决定之际,应当对该罪犯采取逮捕措施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讯与审判工作。
然而,当犯罪分子被宣布缓期执行之后,便无需继续实施逮捕行为,而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以及法院均拥有批准逮捕的权力。
在案件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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