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卖方的下面这三种行为属于欺诈:
一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里共有两种欺诈行为,即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会让买受人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一房两卖或多卖。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相当于已经卖给了特定的主体。
一、什么属于房屋买卖欺诈
从实务来看,欺诈一般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和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法律意思接近,一般界定为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此让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卖方的下面这三种行为属于欺诈:
一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购房款、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限额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二、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什么
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4、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使用,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10、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履行;
11、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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