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中,如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违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条款,或严重背离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亦或是当事人与相对人恶意勾结,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此等行为将被确认为无效。
因此,当某位当事人借走款项并有意拒不归还时,尽管该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恶意特征,甚至或许可被视为与贷款方间的恶意串通,从而损害到贷款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恰好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情形,那么这笔借款协议都可以被视作无效。
然而,如果这个借款协议既未触犯法律规定,又无违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且也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情事发生,那么借款人就必须负起按照合同承诺还本付息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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