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为在法定诉讼时限以内并未提交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进行提起诉讼,又或是欠款人曾在债权人的请求权行使期限超过二十个连续年度的最长诉讼时效之内,并且没有出现任何特殊情况或者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决定,那么,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来追讨债务的困境。
除此之外,倘若欠款人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债权人也可能无法要求欠款人履行债务责任。
然而,如果欠款人并未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异议,债权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获得债务偿还的合法权益。
因此,关于借款后是否可以不偿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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