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如果监护人被司法机构剥夺了法定的监护职责,他们将失去这份重要责任;
此外,倘若监护人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的监护义务并陷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境地将会让监护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更有甚者,当监护人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使他们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职务;
最后,若监护人于刑事案件中涉案逃亡,下落不明,将会为监护工作带来更大困扰。
而这些,正是导致监护人职位终止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