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登记机关受理过户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办完。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产权过户需要的资料包括哪些
商品房产权过户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登记的内容、申请登记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等;
2、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记录是否一致;
3、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
4、是否有多个共有人和共有人同意;
5、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
6、房屋是否限制交易或列入拆迁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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