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女性职工在分娩之前的七个月内,如果满足工作条件并得到允许,同时个人提出请求与单位批准,那么可以享有两个半月的预产期假期。
对于第二次孕育的女性职工来说,同样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七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
具体如下:
1.预产期假期:
女性职工在孕期满七个月之后,如果工作条件允许并且妇女个人提出请求经过单位同意,则可获得为时两个半月的预产期假期。
在某些地方性的法规中,部分特殊情形被认为是必要给予的假期,因此单位应该予以批准执行。
例如,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凡持有二级或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的证明表明有习惯性流产历史、严重的妊娠综合性疾病以及妊娠相关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症状和疾病,当事人提出此项申请,用人单位理应对其预产期假期进行审批通过。
”
2.哺乳假:
当女职工经过生育后,如遇实际困难且工作条件许可,那么可以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待单位予以审批,最终获得从生产日期算起长达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3.保胎假:
若孕妇需保胎治疗,必须由专业医师提供诊断证明,方可作为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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